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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衛生局福利部修正「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」第13條及第4條附表1、第5條附表2、附表3一案

衛生局福利部修正「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」第13條及第4條附表1、第5條附表2、附表3一案

 

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,爰配合本法有關身心障礙鑑定規定,於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發布,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起全面實施。

  鑒於施行後實施作業需求,本辦法前於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修正發布,迄今近二年,為更貼近身心障礙者鑑定現況及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,經本部蒐集各界專家意見後,
研擬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四條附表一、第五條附表二、附表三修正草案總說明,其修正要點如下:

一、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。(修正條文第十三條)
二、「身心障礙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、鑑定方法及鑑定工具」規定,內容修正,為符合本法第五條法規名稱一致性,故修正鑑定向度名稱「結構」為「構造」;修正備註欄中,罕見疾病鑑定類別陳述方式之文字,以臻明確;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鑑定人員資格新增呼吸治療師。(修正規定第四條附表一)
三、「身心障礙類別、鑑定向度、程度分級與基準」規定,內容修正,為符合本法第五條法規名稱一致性,故修正鑑定向度名稱「結構」為「構造」;
為確保各類鑑定向度同程度基準之公平性,依據美國醫學會(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,縮寫AMA)評估全人損失百分比第六版之全人損失百分比(Whole Person Impairment,縮寫WPI),刪除第四類鑑定向度-呼吸功能,原基準障礙程度1 的第5 點Apnea-hypopnea index (AHI)大於40/hr,連續使用呼吸輔助器六個月以上,確認其狀況為不可逆之變化無法改善,需長期使用呼吸輔助器者;新增第六類鑑定向度-泌尿系統構造;為確保各類鑑定向度同程度基準之公平性,依據AMA 之WPI 加以酌修,爰修正第七類鑑定向度及基準;刪除第八類鑑定向度-皮膚的其他功能,將其原基準皮膚區域構造內容移列並修正文字。(修正規定第五條附表二)
四、「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」規定,內容修正,新增第二類鑑定向度-平衡功能;新增第六類鑑定向度排尿功能及泌尿系統構造;修正第一類意識功能及修正文字,使其更清楚。(修正規定第五條附表三)

 

附件修正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法草案(總說明、條文對照表)

2017-02-03 回上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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